重要!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办理途径变更

时间: 2022-07-27 08:12:59 浏览次数:246

导 读:为落实本市营商环境改革的有关政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更加便民的服务,近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发布《关于规划验收办理途径变更的公告》,将规划验收新的办理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告。

关于规划验收办理途径变更的公告

为落实本市营商环境改革的有关政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更加便民的服务,本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办理途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变更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凡属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参加由市住建委牵头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网上办理,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联合验收通过意见后,无需再办理包含规划验收在内的任何其他专项验收。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请见:

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ztzl/yhyshj/zxxx6/53591658/index.shtml

二、凡属2018年3月18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均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已被纳入我委建设工程全过程服务监督系统,由监督部门通过该系统与建设单位保持联系,跟踪项目进展,主动提供有关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及至工程竣工,也将及时验收,出具核验意见,并直接推送给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故此类项目的规划验收已转为主动服务,无需建设单位申报。

三、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致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及其各分局,我委机关和各分局将根据建设单位来函情况,积极提供核验服务,及时出具核验意见,并主动推送给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019年)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北京市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第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第118号)、《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

适用范围: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成建设;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具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按要求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办理方式: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设工程信息共享;建设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后,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或市政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实体验收。

办理部门: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档案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专业服务企业。

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试运行),填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

网上对口上报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分别按共享信息和专项验收信息上报相关资料。

共享信息是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都能阅览的信息,建设单位在共享信息板块上报过的信息,在各主管部门专设板块内就不再重复上报。

专项验收信息是建设单位勾选验收事项后,按照专项验收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把相关资料上传到系统专设的板块内即可。

网上上报共享信息资料:

1、工程立项文件

2、土地使用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网上上报专项验收资料:

一、规划验收:

1、《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3、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4、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5、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一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二、城建档案验收:

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工程竣工质量报告。

三、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正文、附件),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③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说明

4、防雷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统计汇总情况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及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等合格文件。

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说明

6、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等的说明

四、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

1、《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扫描件;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扫描件;

3、《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电子文件及数据包;

4、房屋面积测算草图扫描件;

5、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扫描件;

6、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扫描件;

7、建设项目存在《通知》所列其他特殊情形的,除所需材料对应工作已纳入联合验收环节无法取得外,按照文件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扫描件。

五、消防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六、人防验收: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人防工程设防指标核对记录;

4、人防工程移交意向书;

5、涉及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应提供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特种设备验收: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八、节水验收:

1、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表;

2、建设项目节水设计专篇(初步设计方案及说明);

3、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许可决定书(或水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自来水给水规划审批表;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据或减免费用的批复文件。

九、给水验收:

给水部门认可的工程预验收记录

十、排水验收: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及竣工资料

十一、电力验收: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资料。

十二、燃气验收:

1、《用户明细表》;

2、《燃气管道气压严密性试压记录表》。

十三、热力验收: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资料。

十四、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

依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档案验收。

网上选择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的专项验收,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中验收事项栏选择相应的验收事项,然后点击确认。

网上点击提交预览:建设单位选择验收事项并上传相应资料,然后可点击提交预览,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会进行主动服务和监管排查。

网上点击提交:建设单位点击提交后,就正式进入联合验收,系统会向所有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会推送短信,并根据14个验收事项的分派规则,将建设单位勾选的验收事项自动分派至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

网上申报取回:在工程提交预览和正式进入联合验收以后,建设单位可进行取回操作,取回后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将被清除,建设单位可修改各项申报资料并重新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联合验收:在工程联合验收期间,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市区住建部门牵头其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开展资料审核和实体验收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对于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系统会自动生成带电子印章的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可凭此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房屋销售手续。

联合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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